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打造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形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市区和80%的乡镇,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市人社部门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与用户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权利。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行业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通过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化解劳务纠纷。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