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船、汽(游)艇;
6.软件:成套商品应用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7.市政养护维修材料;
8.污水处理药剂材料。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水利工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同类项目单次或累计5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10万元以上);
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
9.交通设施维修;
10.展会布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单位按照《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前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节能、环保产品(须经权威部门认定)、进口产品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