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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强化保障措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设置、赋分标准等进行认真的研究设计,对考评的组织实施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形成依法行政考评的良性运行机制。市县政府要在现有“示范县”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标准建设,使“示范县”率先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省政府法制办将在各市(州)政府法制办中评选“示范县”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在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中评选优秀法制工作者。省办拟选择一个依法行政总体工作突出的“示范县”,在省市两级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帮助下,形成一套比较系统和直观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果,条件成熟时召开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标准现场会,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

  要解放思想,创新立法方式,完善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继续建立和完善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突出立法重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重点抓好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和长吉一体化建设、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对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充分调研和综合评估,确定是现实急需的才能列入立法计划。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发挥法制办在立法中的主导、引导和指导作用,切实摒弃部门利益。积极探索政府立法主体多元化、向公众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等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模式以及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创新性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省办着手制定《吉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登记、编号、发布以及社会公众提请审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开展创建规范性文件管理示范点活动,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和部门,通过指导帮建,进一步提高其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并适时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做法。省办将对示范点进行统一认定,发放奖牌。抓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落实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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