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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核与辐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董 涛 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管理科科员

  联系人:郑洁,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3660427、13565922370、0991-3660426(兼传真)。各地州市环保局成立工作机构后确定一名具体联系人。

  自治区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自治区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州市环保局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核与辐射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治理目标,制订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认真调查摸底,掌握核与辐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环保法规的基本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治惩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或者建设过程中擅自变动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未批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的项目,必须限期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环保部门与发改、建设、国土、水利、电力、广电、民航等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沟通,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部分重点行业,暂停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中编办、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借助本次专项工作,积极推进地州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自治区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州市开展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督办,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对没有完成环保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各地州市环保局对属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期限向自治区核与辐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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