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核与辐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环评价发〔2010〕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核与辐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核与辐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保障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核与辐射监管机制,有效发挥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和控制不良环境影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核与辐射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核与辐射安全,实现自治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由国家环保部实施监督管理。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保部审查批准。自治区环保厅及辐射环境监督站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对铀(钍)矿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监测。
通过2008年国家组织实施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查明有数家正在生产运行的伴生放射性煤矿、钒矿、铌/钽矿、铅/锌矿,此外还有正在筹建的伴生放射性矾矿、铍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