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9 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质和调节资金。
(2)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市财政可以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5)应急情况下实施《南通市军粮应急保供预案》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7.5 培训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