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市级储备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布局及供应需要选择确定。
7.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各县(市)、区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市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7.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各县(市)、区应急粮食运输,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跨地区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方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市综合运输协调部门积极帮助协调落实。
7.2.4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县(市)、区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7.2.6 巩固和完善粮食产销区购销协作关系。各级政府要支持本市内粮食产销实行直接对接,要积极发展与苏北、东北等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7.2.7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粮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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