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拨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必须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市)、区级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要采取一定方式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