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全面动用市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市区及各县(市)、区城镇居民、驻通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动用储存在我市的国家储备粮。
(3)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决定采取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措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5.3.3 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4 县(市)、区级(Ⅳ级)响应措施
5.4.1 出现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逐级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4.2 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核统筹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动用国家储备粮或请示安排紧急进口粮食计划。
5.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或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