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应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乡镇卫生院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或者用于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和公开招募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已签订意向就业协议书的定向招生、定点培养、协议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以及村卫生室新补充的其他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有效解决常年工作在最基层的乡村医生的上升通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纳入当地农村人才工作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二)细化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到位。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妥善处理好村卫生室债务化解工作,村卫生室房屋(或设备)由个人出资建设(或添置)的,要按照实际建设、购置费用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评估,逐步返还乡村医生,产权收归乡镇卫生院或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市人民政府建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