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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下同)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的地区),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示范化建设率达到90%以上,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2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并逐步提高;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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