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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市新建农民新村500个,建设巴渝新居5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其中C级6.3万户、D级3.7万户)。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严格遵守《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农房建设改造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加大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力度,注重建筑风貌控制,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2012年10月以前完成全部(2008年登记在册)农村D级危房改造,12月底前完成C级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任务,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建成1个农民新村市级示范点。
  三、各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依照村镇规划,重点依托撤乡并镇后的原乡所在地和中心村,集中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等工作,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周边建设农民新村。要以当地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旅游休闲等产业发展为依托,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风貌、统一施工”的原则建设农民新村。
  四、农村危房改造要以“最贫困群众、最危险房屋”为主要对象,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贫困农村群众基本居住安全。D级危房必须拆除重建,C级危房应排危加固。对拆除重建的D级和C级危房,以及散落村庄和独户农村危房,原则上不再进行原地改造,应按照村规划就近迁并到农民新村集中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对符合村规划的聚居点,其农村危房应采取“主体排危、风貌改造、环境整治”、完善“六通六有”、实施“一池三改”等措施,将其改造成为农民新村。长江、嘉陵江、乌江两岸,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铁路及旅游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的农房建设改造应优先安排实施。
  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创新思路,充分发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功能,推进宅基地复垦,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和林地抵押贷款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农房建设改造资金。国土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建设2万户巴渝新居。市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要结合生态移民、易地扶贫等工作,落实1.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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