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1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商运发〔2011〕3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商运函〔2012〕126号)精神,做好2012年全市消费促进月活动组织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市消费促进月活动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策划,细化方案,务求实效。要根据当地消费特点,突出重点和特色,因地制宜组织活动。既要扩大影响,又要办出实效;既要扩大消费,又要反对过度消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与参与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要求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各项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消防、安全、疏散等设施完备;督促各类促销活动组织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应急预案,严防哄抢、踩踏等恶性事故发生。全市各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企业规范促销行为,禁止虚假促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消费促进月活动均为非赢利性活动,企业自愿参加,组织者不得向参与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参与企业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发布促进消费活动的内容、参与企业、优惠方式、商品和服务等信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活动,扩大影响力和成效。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大力宣传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科学消费理念,倡导诚信、和谐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在相关宣传及活动场所,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口号和标识,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监督,塑造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统一行动促消费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