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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申请登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法人代表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村委会或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组织主体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权属资料以及相关材料,统一向人民政府提出登记申请。
  6、权属与村级界线的初审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林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对各自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界及权属界线进行初审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报请批准的意见。
  7、公告和审批。经审查核实后国土资源局按土地总登记的规定将拟登记的宗地登记内容分批在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15天。
  8、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发证。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颁发给申请登记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台账,所有权证上应注明行政村区域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和国有土地总面积。
  10、飞地处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跨县的飞地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发证。
  11、争议地处理原则。地州界、县乡界线不做调整。对县区域内的土地纠纷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争议土地,暂不办理登记发证。
  12、等面积置换原则。在确定国有、集体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资料确权,牢牢把握1987年1月1日以前农村集体已使用的农用地确定为集体土地。近年来,土地不断开发整理,现状界线被破坏的,为便于管理,可按等面积置换,适当向集体土地倾斜。
  13、草场确权原则。天然连片草场按国有土地确权,个别围栏草场按集体土地确权。
  14、森林按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15、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河流、干渠、支渠等已被征用的线型工程用地按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16、双语学校、幼儿园用地确权登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确权登记。
  17、国营农牧林场确权登记原则农场、牧场、林场厂部及服务设施用地确权登记为国有土地,其他以队、小队、大队称呼的基层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18、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三)成果资料整理和总结(2012年11月-12月)
  1、成果资料整理、数据汇总、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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