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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喀什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需要;是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以中发[2010]1号文件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二调”成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全面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地区12县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或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数字化管理。
  三、工作方法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地区行政公署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专员任组长,行署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农业局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并由国土资源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乡镇、农牧林场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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