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公示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拟扶持的项目和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
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重大项目和事前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目标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
(四)及时拨付兑现。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收款收据。对需要通过验收后拨付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后及时拨付。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维护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强化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评估质量。对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市财政将追回已支付委托费用及停止支付委托费用,3年内取消财政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应当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需要通过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企业应当专账核算。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实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旦发现,除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外,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对失信企业和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3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五、注重专项资金绩效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