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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为规范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效应,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按照“聚焦产业,突出重点,完善办法,提升效果”的原则,规范设立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产业类别和资金主体功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共设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引导类、科技进步类、人才引进培育类、开放开发类、财源激励类等六大类。依据支持重点和相关扶持政策,各大类下设若干专项。今后,需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调研论证,拟定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按照“事前引导,激励增量”的要求,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和市区产业发展重点,对现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方向、扶持重点、门槛条件、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执行期限及管理办法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补助、奖励等无偿拨款为辅,以创投、风投、贷款风险补偿等有偿使用为主的使用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招投标等竞争性分配方式,切实加大财政资金聚焦力度,提升产业政策扶持效果。

  专项资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变化,确需调整和完善的,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取消该专项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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