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 实施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指标: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制,基准分100分,并有加分项目及减分项目。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或全省的地区及企业酌情加分。
对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镇)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计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对经复核,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将对辖区内各县(市、区、镇)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的考核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年度公布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考核排名居前6名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3名的地区提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