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办〔20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
行政许可法》、《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2012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并已换发新证的企业)。
(二)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准入条件。
(二)2011年度煤炭经营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报送材料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检,企业要如实填写《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下称《检查表》,附件1)。
(二)报送材料:4月20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检查表》报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4月30日前,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的《检查表》于4月20日前报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进行审查。
(三)全面审查:5月10日前,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检查材料汇总并加具初审意见,集中或者分批报送至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我委已委托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协助做好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我委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四)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实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不足5家的按5家组织抽查)。重点审查企业煤炭经营量是否与审计报告一致,储煤场地、质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我委将组织人员到各地区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五)为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基本资料登记管理工作,各市要按照《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汇总表》(下称《汇总表》,附件2)的要求,将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录入汇总。
四、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检查表》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2011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5. 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2011年度《变更通知书》复印件(若无,则不需要)
7.储煤场地证明、环保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以后)。
8.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9.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10.2011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相关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的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等情况)。
《检查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五、检查结果认定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计量、质检设备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五)企业自有取得资质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六)年煤炭经营量要求。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不低于3万吨;其余各市企业不低于2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万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百吨。
4.2011年上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减半考核;2011年下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当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