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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示范县规划实施情况和示范县认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抽取部分申报县(市)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对初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示范县初选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达到示范县认定条件的县(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认定为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
  第十五条 对示范县发展规划扎实有效实施,“十二五”期间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发挥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优先认定为省级示范县。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县,优先推荐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其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优先给予核准(备案),已设立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政策的支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编制上报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县(市),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已获得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撤消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2、绿色能源示范县认定条件
  3、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1:
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一、全县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经济总量、主要产业发展等情况;常规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情况,城乡生活能源消费状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十二五”规划简要情况。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量及分布特点。查明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以及资源潜力。分析总结到2010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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