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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重点是,加快陕北百万风电基地建设,推进渭北、陕南秦巴山区等区域风能资源分散式开发利用。以园区化方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支持用户侧光伏发电和光伏发电分散应用。强化小水电流域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快小水电建设步伐。推进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快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农作物秸秆和禽畜粪便能源化利用,加快太阳能入村示范工程建设。
  第七条 在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点等总体要求指导下,鼓励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县(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参见附件一),进一步明确示范县建设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布局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示范县建设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示范县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县认定工作。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条件是,高度重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指标和清洁能源消费比例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展低碳绿色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在认真总结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参照认定条件(参见附件二),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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