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规范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绿色能源(或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生物质气化和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比重,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改善或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在局部区域形成绿色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开发利用格局,促进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目标是,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全省建成20个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力争把示范县打造成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引领区、低碳经济试点的先行区、探索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途径的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