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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育局运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8、进一步推行体育锻炼标准。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开展达标活动,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公民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9、积极参加并办好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积极组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大会、农民运动会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创新办赛模式,淡化锦标,突出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勤俭办赛,重在普及,全力办好市级以上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活动。组织参加和申办并鼓励各县(市、区)申办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利用大型群体活动效应,带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10、深度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非奥运体育项目。加强对非奥运项目和新兴健身休闲体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盘活地方资源,发展登山、户外营地、拓展运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和体育休闲项目。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认识,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部门的主导作用,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把全民健身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落实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行业体协等社会团体各尽其能、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并落实本实施计划。
  2、推进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建设。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职责,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山西省全民健身事业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规范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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