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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8 信息发布

  4.8.1 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发布。

  4.8.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要时,请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4.9 应急期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留守人员要严密监视火场48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全面撤离火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市、县(市、区)、国有林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山东林业信息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的作用。建立起政府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必须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常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在重点林区建立的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所储备的物资,重点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需要。

  6.3 经费保障

  6.3.1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6.3.2 各级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资金保障。

  6.4 培训演练

  6.4.1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各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每年防火期内,必须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鲁解放军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扑火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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