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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场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外市进行增援的队伍要有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1 扑火力量的组成。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6.1.1专业性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

  (1)森林消防专业队。按照省建总队、设区市建支队、县(市、区)建大队、乡(镇、街道)建中队的要求,14个森林防火重点市、76个重点县(市、区)、532个重点乡(镇、街道)和山区国有林场,都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分别由各级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直接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进行统一调用。

  (2)森林消防兼职专业队。应在武警山东总队领导下,组建森林消防预备队,进行必备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驻地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4.6.1.2公安消防部队、驻鲁解放军和预备役部队中组建的森林消防突击队。在省消防总队、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和省军区的分别领导下,组建森林消防突击队,进行必备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在火灾发生后,突击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驻地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4.6.1.3 群众性森林消防队。森林防火重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在明火扑灭后,采取划分区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办法,地毯式查找清理余火。并自带水桶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

  4.6.2 跨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以森林消防专业队和武警部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6.3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发生火灾地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向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调动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向担负支援扑火任务的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该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

  驻鲁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商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和武警山东总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4 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设区的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

  4.6.5 森林防火专业队进行支援时的安全及对接工作。在进行增援的过程中,增援队伍的领队负责好本单位专业队的人员、装备统计和被增援单位的联系工作,机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队员安全。发生火灾地安排专人负责与增援队伍联系、队伍的接应、火场带路和人数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专业队伍迅速投入战斗。

  4.7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当地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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