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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汇总报告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组织、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相应做好库存检查准备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县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相关粮食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中储粮广州分公司做好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企业(库点)的自查指导工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做好对直属单位的自查指导工作。

  (三)市级抽查阶段。4月20日前,市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市、县两级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进行抽查(不含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库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

  (四)省级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派出联合工作组,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结合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对纳入检查范围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省复查环节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典型调查。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派出工作组,对重点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

  (五)汇总报告阶段。4月30日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逐级做好企业自查数据汇总,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自查环节、市级抽查环节工作情况和库存检查汇总数据(附表5)报省粮食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汇总数据报省粮食局。5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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