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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1.在运城境内注册设立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5.近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6.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7.有近三年内上市的工作安排;
  8.企业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环保等无不良记录。
  (二)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所在地没有企业上市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对所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经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研究,报市政府审定,纳入拟上市公司资源库,确定为运城市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要积极开展上市的准备工作。
  四、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及贷款贴息等项目支出。
  3.财政、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予以减免。
  4.每年初,在上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上报。
  5.市、县财政每年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包括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政策的资金。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已经占用土地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优先解决,县(市、区)没有土地占用指标的,在全市范围内调配解决。
  2.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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