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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机构喀什辖区不收汇核销工作由地区商务局统一领导,确定企业初审名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协同喀什海关、地区国税局严格审核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制度保障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边贸旅购代理业务不收汇核销内控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申请不收汇核销业务流程》等操作规程,规范企业和银行的业务申请及办理。
  (三)业务开展步骤第一阶段 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3月上旬) 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企业、银行学习领会政策内容和精神,并就该项工作的执行做详细的解释说明和安排。第二阶段 名录企业确认 (3月中下旬) 地区商务局提交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初审名单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商地区国税局和喀什海关,严格审核并确定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的资格,并建立企业名录。第三阶段 业务受理 (4月初开始) 在最终确定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正式名单之后,名单内企业可依据《喀什辖区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申请不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的其他规定办理不收汇核销业务。
  六、相关要求和政策解释
  (一)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此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加强交流与沟通,通力协作,顺利完成该项工作。
  (二)对于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申请业务流程中提到的“已开立旅购换汇提现专户的边贸企业,需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申请撤销其旅购换汇提现专户,并向外汇局提交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和“对符合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不收汇核销备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名录,企业名录每年年审一次”做如下解释: 1、符合条件的各外贸企业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若企业既存在自营业务,又存在旅购代理业务的,应认真考虑是否申请该项业务,在注销旅购换汇提现专户后,所有货物贸易项下业务都不得进行收汇。 2、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核销时,应注意企业是否在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名录内,是否已注销旅购换汇提现专户,是否能够为其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业务。 3、各银行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待货物贸易收付汇核销全面改革后,将对具有边贸旅购代理业务不收汇核销的边贸企业作特殊管理。若在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三)银行与企业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保不收汇核销工作在辖区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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