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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喀什地区商务局,喀什海关,喀什地区国税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制订的《喀什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喀什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工作方案

  鉴于新疆边境小额贸易中旅购代理业务方式的特殊情况,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从支持地方对外贸易发展、抑制民间外汇市场、顺应货物贸易收付汇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考虑出发,给予新疆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的政策。为落实好该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做好辖区边贸企业旅购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积极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辖区外向型经济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促进贸易便利化,妥善解决因部分代理出口业务不参与货款结算,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相脱节,造成部分边贸旅购企业收汇核销困难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难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组织领导喀什地区商务局牵头,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喀什海关、喀什地区国税局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全力推进该项工作。
  四、政策内容本政策仅适用于在新疆注册的具有旅购代理资质的边贸企业,边贸企业自主经营和代理国内企业出口业务将严格执行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不收汇核销政策规定,新疆边贸旅购代理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审核后,在2009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发生的有关边贸旅购代理业务,可进行不收汇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在地区商务局提交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初审名单基础上,商喀什海关和地区国税局,严格审核并确定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的资格,并建立企业名录。在上述名录内的企业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办理不收汇核销业务。
  五、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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