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防发〔2010〕3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引导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发展,按照环保部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环办〔2010〕6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办〔2009〕145号)的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我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市环保局的指导,编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检测标准、合理布局、数量控制、方便群众、社会化运作和环保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按照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的原则实施。要利用好原有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使之必须达到和满足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
三、机动车保有量需要调查5年的资料,基准年为2009年。编制规划期为2011-2015年,规划按照《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发展大纲》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