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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7

检验要求

章、证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检疫条件

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检疫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疫制度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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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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