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诚信体系、质保体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备案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预拌砂浆企业。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年度与动态评价的实际分值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六个档次。
﹙一﹚AAAAA级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
﹙二﹚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
﹙三﹚AAA级评价分值为80-89分;
﹙四﹚AA级评价分值为70-79分;
﹙五﹚A级评价分值为60-69分;
﹙六﹚B级评价分值为59分以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质保体系建设、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绿色生产措施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诚信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二﹚销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统计资料情况;
﹙五﹚员工工资保障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质保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标准化生产情况;
﹙二﹚企业的实验机构建设情况;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四﹚生产过程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九条 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车辆及储存设备情况;
﹙二﹚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统一标识情况;
﹙三﹚车辆进出厂区冲洗设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