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房产局审批。市房产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需实物配租的,按辖区管理原则,向本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2.市本级、“各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廉租住房房源及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情况,作出各自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各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需呈报市房产局批准后实施,实施结果10日内报市房产局登记备案。
3.市本级、“各区”实行实物配租后剩余的房源,由市房产局统筹调配,面向市城区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三)公开抽号分配房源
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申请家庭,采取公开抽号方式确定房源,公开抽号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抽号结束后,“各区管理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贺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报市房产局备案。
(四)签约入住
申请家庭在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签定《贺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五)轮候机制
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取得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并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其他家庭按公开抽号确定的顺序依次分房。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多于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除抽中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范围以外号数的申请家庭按照号数顺序实行轮候制,一年内有效。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各区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局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租住廉租住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