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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3.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节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扩大省际和区域内“银龄行动”工作范围,为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作用创造条件。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党支部对老龄工作领导,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城镇社区设立的老年协会达80%以上,农村行政村设立的老年协会达50%以上,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健全老年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建立家庭、社区、单位、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体系。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开展涉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保障涉老法规贯彻执行。按照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规划》要求,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意识。加强青少年敬老养老传统教育,增强子女依法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适时修订《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畅通老年人信访渠道,妥善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老龄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1.做好老龄科研工作。探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开展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加强老年学会建设,开展老年学研究。针对老龄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老龄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推动自治区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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