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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为老社会服务。

  1.发展机构养老服务。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发挥国有养老机构作用,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契机,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建成1所自治区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县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增加到15000张,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50%,满足“三无”、“五保”、低收入、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的照料服务需求。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建立县(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建立“日间照料中心”,7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建立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60%以上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信息网络平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延伸。
  3.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纳入城乡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

  4.发展老年护理康复服务。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护养机构,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推动实施老年人长期照护工作。  
  5.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老年服务专业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到2015年,全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30%以上,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

  6.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规范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举办质量,维护举办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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