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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意见确定的目标,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加快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50%;

  --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为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扩大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规划,健康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南疆三地州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倾斜。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涉老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推进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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