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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自治区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并连续五年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增长。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不断提高,建立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实施了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政策,部分地区对百岁老人和高龄老人予以生活补贴。老年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县级以上老年大学(学校)教育网络逐步形成,老年文艺团体数量不断增长,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法律服务、优待政策、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通过开展“银龄行动”,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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