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港一城两基地,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企业:
近期,我委在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我市新建建筑节能达到国家强制性设计标准,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加强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强制性设计标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备案工作,严格要求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在验收备案阶段,凡未经设计变更备案擅自施工,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严厉查处建设、施工企业擅自变更设计,杜绝任意降低节能标准的行为,确保我市新建建筑能够达到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
二、规范行为,认真履行节能审查备案程序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单位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同时,设计文件须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出具《陕西省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变更)》和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未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而进行施工的,视为擅自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降低节能标准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确保新建建筑施工与设计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