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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财政出资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财政出资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港一城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精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1〕79号),通知中明确要求,“财政出资的建筑项目必须遵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出资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凡财政出资的建筑项目必须遵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各区、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2010〕129号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1〕166号)要求,切实从绿色建筑设计方案标准审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认真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抓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创建工作。
  三、严格对财政投资的建筑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监管。绿色建筑是对传统建筑价值观和技术工艺的创新与发展,是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方式,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发展低碳经济社会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监管,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执行绿色建筑的要求,对财政出资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项目,不予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登记,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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