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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市政府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清剿火患”进行全面验收考评,对全市清剿火灾隐患战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对当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以区、县为重点,实行逐级责任制,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全市大力推行主要街道由各个部门一把手负责监管,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机关人员及乡(镇)、街道办人员成立检查组,深入排查火灾隐患。
  (二)实行“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档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分管领导包整体, 各个部门一把手包街道,消防包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包农村、社区和“九小场所”的立体化网络格局,要以乡(镇)、街道办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要明确落实检查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切实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办专栏,每周都要有“清剿火患”战役的跟踪报道,要对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市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借鉴外省市的消防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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