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对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有固定场所且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自产自销除外),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畜牧、果业、林业、水务、工商部门参与确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市监管执法部门负责随意摆摊设点食品摊贩的监管,取缔违法占道行为。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其他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所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有形市场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糕饼店、蒸馍铺、麻花店、面包房、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药部门负责监管。豆芽作坊由农业部门监管。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