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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优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
  向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30元临时价格补贴;向农村低保对象发放20元临时价格补贴。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参照农村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发放。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并发放。
  各县(市、区)不得缩小保障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五、资金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生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规定分级按比例分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六、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由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物价、民政、财政、人社、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参与,并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社、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以及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和同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民政、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对推动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出台本县(市、区)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物价局)。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二)及时发放补贴。在联动机制建立、启动工作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订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补贴政策、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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