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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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