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监督
各责任单位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详见附件3),使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同时,在运城日报、运城电视台公布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向市农委、畜牧、质检、工商、食药等部门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或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各相关单位举报电话:市食安办:2660333,工商局:12315,质监局:96315,农委:12316,商务局:12312,畜牧中心:6301669,食药局:12346。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提高(2012年2月16日至2月28日)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百日行动全面检查验收、督导、评估等工作,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百日行动的落实情况。一是市直各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系统开展百日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适时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三是发挥食品安全行风监督员的重要作用,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食品违法事件和行政不作为进行曝光。五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六是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示范门店、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标准,由市食安办组织评选挂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于11月5日前将百日行动细化方案报运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按照“政府总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食品企业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层层开好动员会,抓好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做到企业自查不漏岗,环节监管不漏项,将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执法人员,每一个工作环节。百日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