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事故评估
(一)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二)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第七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一)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三)农业、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四)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