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二)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