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培训与演练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条 监测
市卫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