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十三)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四)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六)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七)市财政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十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一)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五)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