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五)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二)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有关新闻、信息等的发布工作。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三)市卫生局负责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牵头组织开展检测评估,以及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九)市公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