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