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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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